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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藥總局16號令)时间:2015-09-06 阅读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發布日期】 2015-08-31 【生效日期】 2015-10-01 【效 力】 【備 注】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畢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需要,對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自行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生產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 |